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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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丽水市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为有利于人民群众方便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市政府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请直接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方式 《丽水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lhsmc.com/col/col1229441863/index.html)上下载,也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在显着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在丽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lhsmc.com/col/col1229441864/index.html)上直接填写提交申请。申请人网上在线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受理机构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受理机构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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