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丽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五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基本程序包括:
(一)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宣传发动群众,被评单位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单位负责人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被评议单位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五)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七条 评议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政协支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以及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单位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市政府办公室选聘和培训。评议代表在聘任期内一般不得兼任被评单位自聘的评议代表或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条 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市政府办公室督促被评单位落实整改等。
第十二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第十三条 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