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市政务公开管理工作,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建立健全规范、标准的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直各部门要遵守“专人专岗、权威平台发布”的原则,落实专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做为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据,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目录要在政务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
第四条 市直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为基本遵循,目录清单要全面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中主动公开的内容;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要全面公开“三定”方案内容,落实历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公开要求。
第五条 目录要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认定公开属性、确定公开标准,细化公开条目,完善公开目录,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的发布信息说明、更新频率说明等指导意见,进行政务信息发布。
第七条 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工作制度》及时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第八条 目录条目调整之前,各有关部门需将目录调整内容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中心,由信息公开中心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市直各单位应将目录调整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