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主要为行政机关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行政机关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邮箱、监督电话并向公众公布。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组织。具体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监督组织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应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也应视情开展调查处理,但可以不予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八条 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