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7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丽水市中东路557号,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相关事项”字样;
二、传真:0578-2070138;
三、电子邮箱:lsyb_2070@163.com;
为确保政策及时落地,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就结算工作顺利实施,故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4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 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2022〕1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异地就医人员分类
异地就医人员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一)异地长期居住就医人员分类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本市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二)规范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分类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1.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含因疾病诊治需要离开长住地,经长住地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外就医意见,到其他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人员),包括参保地视同转诊人员。
2.急诊抢救人员: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临时外出需要在异地进行急诊抢救的人员,不含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及异地转诊备案人员。
3.其他临时外出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其他非急诊未备案跨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
(一)完善异地长期居住就医人员异地就医报销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及标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按转外就医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完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报销待遇
1.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办理转诊的个人先行支付10%后,按三级医院标准支付。跨省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个人先行支付20%后,按三级医院标准支付。
2.省内异地转诊人员及省内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个人先行支付10%后,按三级医院标准支付。
3.跨省或省内异地急诊抢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本地就医待遇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卫健部门的协同配合,对异地就医政策落实情况做好监测分析。卫健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转诊就医做好服务保障,进一步完善市外转诊制度、细化转诊流程、加强转诊系统建设,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2.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其他事项按《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7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