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23-13978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清理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方式,《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20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为忠实落实上位法律、文件的精神和规定,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适应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形势和行政管理需要,助力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和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对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文件规定和不适应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形势的情况进行修改和废止。
二、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范围为上一次清理公布的继续有效文件,与上一次清理之后截至2022年9月30日我市制定的新文件,总计22件。在局有关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的基础上,经局法规处汇总审核,提出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等清理意见,形成《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具体清理结果如下:
(一)拟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实践中需要继续执行实施且符合有关规定,拟予以继续有效。
(二)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等3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因上位法律、文件的规定修改调整导致与其不相一致或者与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形势和行政管理需要不相适应,拟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三)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丽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丽水市香鱼一条街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丽水利渔〔2016〕9号)因机构改革无专项补助资金,不再执行评定办法;《丽水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丽农发〔2018〕106号)因与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形势不适应已做新修订《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 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选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丽农发〔2021〕107号));《丽水市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变型拖拉机限行禁入和提前报废淘汰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丽农发〔2020〕122号)因实施期限届满;以上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予以废止。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选>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丽水市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三、施行日期
《通知》自自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解读机关
本《通知》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联系人:孙涛,电话:0578-2026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