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荣钗:
你坐落于莲都区灯塔新村93号的房屋属于灯塔一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因你未在签约期限内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达成补偿协议,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向本机关申请作出补偿决定。经审查,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的申请及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书》(市政行补决〔2023〕2号):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合计人民币1763693.45元,扣减保留使用罚款人民币1749.2元后实际支付金额为人民币1761944.25元,附属物按实清点;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将灯塔新村93号房屋腾空完毕并交付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和其他方式送达,故本机关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行政补偿决定书》(市政行补决〔2023〕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