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等文件精神,完善创新服务体系,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我局起草了《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3月31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高新与成果处(基础处) 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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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2日
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积极作用,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研究制定年度科技创新券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发放起止时间、发放总量等。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经费预算审核、安排,所需资金在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创新券分“载体券”和“企业券”两种,由企业在申请时自行选择,其中“载体券”由企业在支付时直接抵用服务款项;“企业券”由企业先行支付全部服务款项,再按有关程序兑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委托开发。委托创新载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委托设计。委托创新载体开展产品外观、功能、结构、形态、商标、图文等设计和样品试制;
(三)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自愿性产品认证等服务(不含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供需荟”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
(五)技术咨询。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分析评价、技术服务。
(六)专项审计。科技类企业、研发机构申报过程中产生的专项审计费。
(七)技术培训服务。参加高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并经市科技局备案的技术培训会议;
(八)知识产权服务。购买专利数据库、专利分析评估;
(九)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
(十)委托文献检索查新。
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市本级有创新需求的企业,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其它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创新券的接收对象包括:省级创新载体以及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地方载体。
第九条 申请地方载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般应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拥有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及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占总人数70%,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应明确主导服务类型,并明确服务价格;符合国家明确规定应有的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
2.《承诺书》;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
5.团队核心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表、社保缴纳证明;
6.创新载体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证明文件或证书;
7、其他能证明创新载体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审核,审核后确定其服务资格及服务范围。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等市级研发机构自动列入市本级地方载体。
第十条 创新券地方载体采取动态调整的方式,连续三年未提供科技创新券服务的地方载体,取消其服务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申请、使用与兑现
第十一条 依托“科技大脑平台”和“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二条 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企业凭营业执照完成平台用户注册,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为避免科技创新券额度的闲置和浪费,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家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创新券导致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持科技创新券可抵用适用范围内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具体抵用如下:
1.委托开发、委托设计、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5万元。
2.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专项审计、技术培训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委托文献检索查新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3.“先用后转”保险保费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8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兑现,由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具体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审核工作。委托开发、委托设计类创新券兑现时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予以兑付。
第十五条 创新券兑现时,创新载体须与创新券申请企业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否则创新券不予兑现。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企业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申请兑现时,在线递交1份PDF格式材料,含以下内容:
1.《兑现申请表》;
2.技术服务合同;
3.企业自付资金发票;
4.技术合同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和创新载体要确保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要加强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的审核管理。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文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九条 创新载体创新券收入面额以内不分来源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2020修订)》(丽科〔202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