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3-13605 | 文号 | 丽政发〔2023〕8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3-0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023年 2月22日印发,现解读如下: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知>
一、背景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临时安置费等标准每两年公布一次的相关规定,2022年4月6日,市政府发布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2]11号)。2023年1月,根据省司法厅的要求对文件第一条第(五)款第3项第二段内容进行修改。
二、主要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修正)
(三)《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21〕32号)
三、具体内容。
将文件中第一条第(五)款第3项第二段原文“被补偿人以拒绝、搬迁等形式阻扰而延误配套工程建设时间,不参加或干扰安置地基选定,选定后不按时办理安置地基交接手续,以及逾期不动工建设的,补偿人可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修改为:“被补偿人违反合同约定,以拒绝搬迁等形式阻扰而延误配套工程建设时间,不参加或干扰安置地基选定,选定后不按时办理安置地基交接手续,以及逾期不动工建设的,补偿人可按约定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11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解读人:毛其河
咨询电话:0578-2251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