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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3-13166 文号 丽政发〔2023〕4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丽水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9 14: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丽水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丽水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实施方案》由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印发。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丽水市气候投融资试点

        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要求及《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通知精神,更好地发挥气候投融资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的支撑作用,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保障作用,组织开展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活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习近平总书记于2018年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做出的102字“丽水之赞”激励指引下,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丽水来说尤为如此”的重要嘱托,充分发挥丽水绿色生态优势和高质量低碳发展优势,持续深化国家气候适应型试点建设,推动多元化气候投融资模式先行先试,进一步开拓碳达峰碳中和的资金渠道,为丽水创建中国碳中和先行区、共同富裕美好社会的山区样板注入金融活水、创新动能,助力打造绿水青山与共同富裕相得益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丽水,为全国气候投融资贡献“丽水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有为、市场有效。以气候投融资试点为契机,发挥政策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创造积极健康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建设市场化的气候投融资机制,鼓励多层次、多样化市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

        (二)绿色发展、共同富裕。始终将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作为试点工作前提,依托丽水优质的生态环境,探索生态提升、城乡共富的气候投融资新模式,促进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推动气候投融资商业可持续,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项目投融资的良性循环。

        (三)数字赋能、金融智治。充分借力浙江省和丽水市的数字化改革基础,利用信息技术和金融大数据,加快构建气候投融资多跨协同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气候投融资服务机制创新和流程再造,为气候投融资试点注入智能化、精细化、可视化基因,力争开辟一条金融科技应对气候变化的丽水特色之路。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聚焦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科技创新等“6+1”重点领域,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气候投融资体系,气候投融资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服务质效和数智化水平明显提升,碳金融产品创新和应用取得新进展,气候投融资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健全,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标志性成果,助推丽水争创“中国碳中和先行区”。

        2022-2025年,力争全市绿色信贷年均增速高于20%,占各项贷款比重每年提升1个百分点,至2025年末绿色信贷余额达到420亿元;至2025年末,全市气候投融资合计金额达到1000亿元,其中气候融资余额达到300亿元;保险机构每年为环境风险治理领域提供的风险保障额度超40亿元。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省最优、全国前列;森林覆盖率占比80%以上,可再生能源装机比重达98.1%;完成十四五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持续增强。

        四、特色创新

        (一)气候投融资与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相结合。围绕浙江省域先行建设全国共同富裕示范区和丽水市域打造共同富裕美好生活山区样板要求,深度挖掘气候投融资可投入支持的发力点、优势点。以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全面核算推动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资产,推动生态资产捆绑开发和集中运营。依托气候投融资助推生态资产转化为生产发展资金,助力广大生态资产市场主体增产增收。通过气候变化主题保险缓释、消除生态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风险,实现高质高价。

        (二)气候投融资与创建中国碳中和先行区相结合。充分发挥先天生态优势和后天低碳发展优势,开展“中国碳中和示范区”创建行动,率先破题碳中和“愿景”化“实景”,建成浙江首个、全国首批碳中和先行区。引导气候投融资有序投入建设华东绿色能源基地和林业碳汇基地,全国区域性生态资产和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温室气体的“源+汇”“固定+移动”监测网络,建成全国首批林业碳汇试点市。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引领区”创建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重大国家级工程项目为牵引,深化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寻求基于自然的应对气候变化解决方案(Nbs)。

        (三)气候投融资与数智化绿色金融服务应用相结合。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建立健全丽水气候投融资数智平台以及覆盖辖区重点涉碳企业的碳账户数字监管应用平台,贯通政府部门间数据信息通道,为开展气候投融资相关差别化金融服务提供有效支撑。依托经济金融大数据,构建系统化、数字化、可视化的气候投融资信息体系,实现气候投融资应用场景创新、供需对接、统计监测、成效评估,全面提升气候投融资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

        (四)气候投融资与碳金融产品和模式创新相结合。建立气候投融资联合创新实验室,组建金融服务联盟,研究制定林业碳汇金融业务操作指引等系列金融标准,探索推进气候投融资专营机构建设。基于“天眼守望(卫星遥感)+地眼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物联网)”实现一键式GEP核算,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创新碳汇抵(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助力碳资源转化为碳资产,从碳资产转化为碳资金。试点探索金融支持生态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模式。与开发性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推动生态导向(EOD)产业开发等绿色金融试点落地。

        五、重点任务

        (一)推进气候投融资差别化支持模式。

        1.明确气候投融资支持重点领域。聚焦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生活和科技创新等碳达峰碳中和“6+1”重点领域,引导金融机构为低碳产业发展、高碳产业转型、理论技术创新攻关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资金,健全以节能降碳增效为导向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碳达峰行动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能源领域,重点支持华东绿色能源基地建设,全域光伏“整县推进”试点建设,推动形成风光水火氢一体、源网核储弹性协同的现代能源体系,加快推进一批重大抽水蓄能项目新建、续建,推动用能权交易试点和金融衍生创新;工业领域,支持打造半导体全链条、健康医药、精密制造、时尚产业、数字经济等五大低碳高效生态产业集群,支持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示范创建,支持传统产业低碳转型。建筑领域,重点支持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等领域,积极推动建筑节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交通领域,推广新能源交通工具替代,加快传统交通方式优化调整和绿色低碳改造,推进充电配套设施建设。农业领域,支持巩固提升农林生态系统碳汇优势,鼓励碳汇项目量化核证和有偿交易。居民生活领域,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量化社会生活低碳行为,推广居民绿色低碳生活数字化应用场景,为低碳消费、绿色出行、废弃物低碳化处理提供金融激励。科技创新领域,全力支持浙西南科创中心建设,保障绿色低碳项目研发,深化绿色低碳金融科技应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搭建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应用数字场景,将重点企业纳入碳账户监管范围,从供给侧和消费侧两个维度,突出源头控制,强化碳排放企业主体责任。将碳排放评价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体系,面向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行业建立碳排放评价制度,落实开展化工、钢铁等9个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碳排放评价要求,培育筛选更多低碳高效优质项目。以企业碳效码评定为导向,加快高碳排放产业低碳化转型,深化重点产业生态化改造,重点支持高碳产业绿色改造、减污降碳技术研发应用等的融资需求,大力推广环境污染责任险等保险产品。推动金融机构摸排“两高”企业(项目)融资情况,助力“两高”企业(项目)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二)推动碳金融有序发展。

        1.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参与全国碳配额交易市场,探索地方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创设,争取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储备和应用等方面先行一步,进一步发挥自愿减排交易对碳市场补充作用。加强本市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控制与管理,完善排放数据监测、报告、核(复)查的规范性,优化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碳市场能力建设。研究和推动碳金融产品的创设开发与供需对接,进一步激发碳市场金融属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人行丽水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

        2.创新碳金融信贷服务。推进环境权益融资,鼓励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抵质押业务。加大碳属性金融产品创新,基于企业碳信息创新“碳效贷” 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探索,推动自愿减排量化核证与市场交易基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创新推广“生态信用贷”、“生态抵(质)押贷”,持续创新碳汇抵(质)押贷款等产品,加大对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发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优质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优化绿色低碳企业(项目)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推进绿色低碳外汇业务便利。(责任单位: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3.大力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统筹协调推进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优先支持、参股符合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等相关标准、绿色投资相关指引的绿色低碳项目。鼓励并引入国际和国内社会资本成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办)

        4.发挥绿色保险气候及环境治理功能。发展绿色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碳汇保险,推进巨灾保险省级试点落地(全省三个试点之一),推广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聚焦重点行业节能增效、低碳能源发电、生态增汇等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保险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完善环境污染责任险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机制,探索“多方联动”“全流程防控”绿色建筑保险服务。引导保险资金投资气候项目,鼓励保险机构为地方气候项目和气候友好型企业提供增信措施。(责任单位:丽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

        (三)创新碳核算和信息披露机制。

        1.构建区域气候投融资“可视化驾驶舱”。围绕气候投融资特点和金融机构实际,构建气候投融资统计体系和机制,常态化开展统计监测。在丽水市“花园云”城市大脑平台中创设气候投融资“可视化驾驶舱”,构建清晰准确的碳账户体系,动态监测气候投融资相关的项目进展、融资对接、风险状况等情况,可视化展示气候投融资的资金支持、节能降碳增效、碳账户清单等成效,为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丽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

        2.积极推行重点领域碳表现评价。鼓励银行机构将重点用能企业(项目)碳表现作为授信审批重要依据。针对碳表现劣变的已授信项目,建立信贷资金退出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碳核查机制,评估核查重点绿色项目碳减排情况,实现绿色金融效益数据真实可靠。(责任单位:丽水银保监分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3.强化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建立健全重点企(事)业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制度,编制碳排放监测计划,实施动态管理。深化落实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制度,探索企业碳资产委托管理。开展第三方核查与复查,严格核查复查工作流程、技术标准、机构准入条件,切实加强第三方核查机构和人员的备案管理、技术标准实施。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全方位、全链条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确保碳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分梯次推进全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推动探索披露持有资产碳足迹、高碳资产风险敞口和自身运营碳足迹信息。(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创新气候投融资模式和工具。

        1.构建气候投融资联合创新实验室。整合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三方资源,合作共建丽水市气候投融资联合创新实验室。精准对接政府气候投融资相关项目和相应举措,建立“揭榜挂帅”机制,推动气候投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组建气候投融资专家委员会,对联合创新实验室、气候投融资工作开展指导、咨询和会商,在相关探索工作落地、经验复制推广等环节发挥乘数效应。(责任单位:丽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银行业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

        2.支持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升级版,推进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和再融资。鼓励优势龙头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技术、人才、品牌、市场等要素资源,引领和带动一批现代绿色低碳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

        3.支持符合条件项目发行绿色债券。鼓励为初期投资金额大、投资回报期长的绿色低碳示范项目提供发债融资服务。支持碳中和债券、环境权益债券、绿色乡村振兴债券等新型绿色债券业务,探索开展气候债券等创新债券。支持企业通过内保外贷、备用信用证等增信方式,跨境发行绿色债券。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长期限和低成本资金。推动绿色债券融资工具和绿色金融债增量扩面。(责任单位: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

        4.完善气候投融资特色机构建设。推动扩大绿色支行、人才科技支行、零碳银行保险机构(网点)等气候投融资特色机构覆盖面,完善专业化经营管理体系。扩大特色机构自主权,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特色机构。明确银行保险自身运营碳排放量计算标准,制定发展规划与实现路径,分批次、分层次推进“零碳”银行保险机构(网点)建设,实现装修建设及日常运营低碳、零碳。(责任单位:丽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

        5.强化气候相关风险管理。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健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气候风险评估标准。评估碳减排和环保政策形成的风险敞口,有针对性做好应急预案。鼓励保险机构将企业环境与社会风险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体系。强化绿色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应用,作为企业评级、信贷准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措施。(责任单位:丽水银保监分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五)强化政策协同。

        1.建立推动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将气候投融资融入生态项目建设、生态工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各领域,形成政策合力。加强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推进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环境政策的有机联动,带动相关业务创新发展。发挥政策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引导作用,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政策法规,以及财税、价格、金融、交易等经济政策工具推动碳达峰目标的实现和气候适应性城市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2.争取货币政策工具定向支持。落实碳减排支持工具,加强项目储备,重点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等具有显着碳减排效应的重点领域发展。支持金融机构设立气候投融资绿色通道,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低成本资金,加大对绿色低碳企业贷款和票据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3.加大对气候投融资的激励。研究采取差异化的财税政策,对从事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和提高城市气候适应能力的市场主体给予贴息、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建立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评价体系,将金融机构支持气候投融资情况作为人行综合评价、银保监监管评价、服务实体经济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

        (六)创新气候投融资试点平台载体。

        1.建立环境权益与生态产品交易平台。结合丽水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成果,加快打造全省区域性生态资产和生态产品交易中心,探索发挥平台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资金中转等职能作用,探索开发和储备生态碳汇、可再生能源、绿色生活等各类自愿碳减排项目。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工作方案和森林碳汇行动方案,研发特色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对丽水多类生态资产的捆绑和打包,借助资产证券化工具,促进生态资产的流动,增强资产溢价和变现能力,提高生态补偿资金的放大效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电业局、丽水银保监分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统计局、市农投公司)

        2.建立气候投融资数智平台。结合浙江省数字化改革工作,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丽水气候投融资数智平台,对接丽水“花园云”“天眼守望”等数字化平台,强化绿色产业政策、绿色项目、绿色企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探索推进平台与企业“碳账户”数据平台、银行保险机构对接,帮助项目主体一站式轻松办理咨询、融资等业务。督促指导各金融机构结合“气候投融资数智平台”,丰富气候投融资特色应用场景,大力推广“贷款码”,加大对气候投融资领域的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大数据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3.建立碳普惠平台。建立完善“碳普惠+生态信用”机制,研究搭建纳入公众绿色低碳行为碳普惠交易平台,将日常生活和消费中的低碳行为转化为碳信用积分,构建低碳行为的良性循环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局)

        (七)创新气候投融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培育机制。

        1.建立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参照国际国内气候投融资项目标准,结合实际形成本地区气候减缓和适应等领域气候投融资项目遴选筛选原则,确保气候项目筛选标准的公正公开,逐步健全和完善气候项目的申报评审流程,构建项目信息共享与服务对接机制,制定气候投融资项目管理标准,实现符合标准项目的滚动性纳入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组建专职团队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积极协助本地企业开发气候项目,保障项目的长期存续,并逐步实现与长三角绿色项目库的对接与联动。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国家级项目,对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项目推荐进入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丽水电业局)

        2.精准支持气候投融资项目建设。扩大绿色低碳融资覆盖面,为纳入省级低(零)碳试点领域、“县镇村”低(零)碳试点、省级林业增汇试点县、碳汇先行基地和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大幅增加战略性绿色低碳项目中长期融资。推动金融机构制定绿色低碳项目、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绿色低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三张清单”,强化清单内项目评估、对接和培育。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未来有发展前景的绿色低碳企业,引导金融机构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3.探索气候项目价值评估和流转。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实际效益为导向,探索完善可推广、可复制的气候项目价值评估机制。组建价值评估小组,探索价值评估与气候投融资核算体系的统一,将综合价值作为项目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金融机构对项目评估的考量因素当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丽水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1.成立金融服务联盟。依托丽水市各类绿色支行、人才科技支行、零碳银行保险机构(网点),以及遍布城乡的农商银行和村镇银行,探索组建丽水气候投融资银行保险服务联盟,支持县域城镇化低碳绿色发展研究,建立灵活多样的气候投融资服务模式,增强金融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服务的辐射力。(责任单位:丽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气候投融资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将气候投融资相关专业人才作为重点引进和培育的高层次金融人才给予扶持。组建气候投融资专家库,深化与高等院校和金融研究机构等合作,形成气候投融资战略研究机构,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后续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

        3.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宣传交流合作。充分发挥丽水侨乡优势,加强与气候变化领域国际组织的联系合作,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丽水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积极引进境外资金,规范利用国际相关援助资金、国外优惠贷款支持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林业碳汇等项目。加强与国内外专业机构及资本方的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气候投融资学术研讨、交流合作等活动,主动承办气候投融资国际会议,加强正向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气候投融资的认知度,提升丽水形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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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丽水市政府领导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丽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的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定期研究、部署、调度试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保障试点取得预期成果。建立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加强气候投融资与“6+1”各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的政策协同,将气候投融资纳入政府及各部门重点工作,及时交流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与问题,保证试点工作开展的质量与效率。同时,气候投融资试点创新工作需要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按程序向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审核,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二)落实绩效评估。

        建立健全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以项目落地为抓手,全面考核目标实现情况,有关任务和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定期评估和总结推广。建立完善问责奖惩制度,推动试点建设目标任务的实现。遵循分工协作的原则,细化目标任务分解,明确各项规划的责任主体,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推进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强资金保障。

        加强财政预算与试点建设的衔接协调,统筹保障试点工作经费,夯实丽水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资金基础。政府部门间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明确公共资金和社会资本的职能分工,加大公共资金对于能力建设、政策研究和制度创新的经费投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丽水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