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3-13078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3〕3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中央、省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等文件,2018年市委办市府办联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8)102号),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法治丽水建设和建设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关于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22年初,市司法局开展了律师行业发展现状调研座谈,起草形成《意见》初稿。6月召开了律师行业征求意见会。7月向市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司法局以及市律师协会书面征求意见。8月市府办召开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会。8月3-12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7条意见,采纳7条意见。并根据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中旬,我局对该《意见》进行了法制审查。市司法局对该《意见》进行了司法审查。11月,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形成送审稿。
三、起草依据
1.《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
2.《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3.《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中法办发〔2021〕4号)。
4.《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14号)。
5.《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浙委法办发〔2021〕3号)。
6.《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8〕49号)。
7.《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8〕102号)。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措施、组织保障”等四方面内容。并从“培育律师队伍发展壮大、积极搭建法律服务平台、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等三个方面拟定10条具体措施。
(一)培育律师队伍发展壮大
1.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主要对引进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引进全国或省级优秀律师、各专委会主任、涉外人才库律师为负责人的团队,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等,给予律所50万元以内不等的奖励。
2.加强律师队伍人才引进和培养。对符合高层次人才规定的法律服务人才,享受相应人才政策。对外省执业律师到丽水执业和首次获准执业的律师,通过年度考核的,连续三年按照每年1-1.2万元的标准逐年予以补贴。
3.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建立健全公职律师遴选聘任、职责履行、考核奖惩、与法律顾问衔接等管理制度,对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通过考试并初次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由所在单位报销考试报名费、考试差旅费、岗前培训差旅费。
(二)积极搭建法律服务平台
4.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购买”原则落实法律服务购买主体责任,将律师参与矛盾纠纷调解、信访接待和处理、信访积案化解及群体性事件处置等事项,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5.完善党政机关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科学制定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工作机制,把法律顾问服务经费纳入各部门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各级财政按照省财政转移支付标准不低于1:1配套落实补助资金,确保补助总额不低于每村(社区)1500元/年。健全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考评机制,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落到实处。
6.推动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完善法律援助指派机制,为更多青年律师提供办案机会。严格落实办案补贴,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支持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搭建公共法律服务合作平台。
7.拓展法律服务领域。鼓励律师事务所、律师拓展金融、证券、投资、知识产权等新兴和高端法律服务市场。
(三)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8.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尊重和协助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执业活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9.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合依法查处取缔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经营主体、场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
10.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引导律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升律师队伍综合素质。强化行业监管机制,加强对律师日常执业行为的监管。
相关政策所涉及的资金由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机关所在地财政给予保障。如与我市其他相关人才政策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已有规定和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丽水市司法局,解读人:王远,联系电话:0578-2106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