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1-32436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国家保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国家保密局
行政执法范围:丽水市
纪律监督电话:0578-2098285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
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丽水市国家保密局(丽水市花园路1号行政中心8楼)
二、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三、工作职责
承办市委保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市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制度的实施;组织、指导全市的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执法证号 |
1 | 钟鸣 | 男 | 1000542020120085 |
2 | 黄伟 | 男 | 1000542019080021 |
3 | 冯琦 | 女 | 1000542019080020 |
4 | 应翔 | 男 | 1000542019080019 |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
自收到相关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自收到相关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六、随机抽查事项
根据浙江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密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针对涉密军工、印刷、信息系统集成等单位开展“双随机”抽查和属地监管机制,强化日常保密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