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21-36417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农业农村局、丽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丽水市植物检疫站
行政执法范围:丽水市
监督举报地址:莲都区丽阳街827号 邮编:323000
违法信息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电话:0578-2026736
一、行政执法依据:
《农业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详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信息,详见附件2
四、丽水市司法局部门职责、权限:
负责农业行政审批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订农业产业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和植物检疫工作;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3
六、行政执法程序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法律救济途径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向作出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八、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文件:
执法事项清单,详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