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台商到我县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享受本政策的台商投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台资注册资本金须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
(二)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万美元(含)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15万美元,具体行业标准按《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投资方向为:生物科技、电子信息、电气机械、通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新能源、新材料等。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台商投资园的相关要求,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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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投入扶持政策
1、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投产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 300-500万美元(含300,不含500)的项目,按土地出让价款20%的标准予以奖励;500-1000万美元(含500,不含1000)的项目,按土地出让价款30%的标准予以奖励;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具体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2、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再按土地出让价款10%的标准予以奖励。
3、项目建设土建部分,从土地摘牌后一年之内完成主体工程的,再按土地出让价款20%的标准予以奖励。
4、首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入园企业,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投产的,具体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二)财政扶持政策
1、在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台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剔除上解省20%后,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全额奖励企业,一定三年。
2、新入园企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厂房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经批准,建设期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留县部分剔除上解省20%后,全额奖励企业。
3、台商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者(含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缴纳的本企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留县部分剔除上解省20%后,从本企业投产之日起全额奖励其本人,一定三年。
(三)台商投资企业同时享受县内出台的其它有关工业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
三、台商认定:由经贸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四、同时具备本政策第一条款中四个条件的外资企业参照本政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本政策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