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
为提高本办涉民生领域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经研究,制定《丽水市金融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金融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效,促进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准确性,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金融服务重大民生决策事项,需要采用民意调查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民意调查是指在重大民生决策之前,应当深入相关部门、单位、基层和群众,广泛收集有关基础资料,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并在对有关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论断,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
第三条 民意调查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可以采用实地调查、网络普遍调查、短信随机调查和特定人群抽样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五条 民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和真实性,通过民意调查充分听取决策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的意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第六条 民意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重点图绕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问题的针对性、题目的可评性、调查活动的易操作性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第七条 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制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调查方案应当包含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范围和调查提纲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八条 对调查了解的事实和材料,应当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得出调查结论,形成民意调查报告。调查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查报告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
第九条 民意调查报告作为决策机关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参考依据。对于参与调查的社会公众反应强烈但确实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已属完备暂无改进空间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众作出回应。
第十条 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民意调查报告。对独立调查研究机构提交的民意调查报告应当进行分析、研究,说明民意调查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决策草案提交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和提请决策机关集体审议时,应当同时提交民意调查报告及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民意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要及时整理归档并保存。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金融办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