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领域持续纵深开展,全面整治信息网络领域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严厉打击信息网络领域犯罪活动。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至2023年底我市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互联网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举报重点
01网络“裸聊”敲诈犯罪
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用言语刺激或淫秽视频、图片等引诱被害人进行“裸聊”,并同步录制被害人“裸聊”视频,通过诱导被害人下载安装木马软件盗取通讯录等信息,最后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02网络“套路贷”犯罪
利用信息网络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03网络“软暴力”催收犯罪
以讨要债务为目的,通过虚拟网络电话等网络通讯手段进行高频度骚扰,致使被害人及其联系人手机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群发软件发送辱骂文字、侮辱性图片骚扰被害人及其关系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04恶意索赔犯罪
利用信息网络以维权打假为掩护,通过购买、持有众多非本人实名电商平台账号,批量购买目标商品,以商品存在瑕疵、宣传用语使用“极限词”等借口,以差评或投诉为要挟,恶意向商家索取赔偿等违法犯罪活动。
05舆情敲诈犯罪
无资质的媒体经营人员、网络传播平台及公众账号以新闻媒体或者记者等名义利用信息网络,打着“舆论监督”旗号,以持续发布或删除虚假捏造、扭曲事实的帖文相要挟,实施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06网络水军滋事犯罪
利用信息网络组织或雇佣水军威胁、恐吓、辱骂、诽谤、滋扰他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破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07暴力传销犯罪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工作介绍、恋爱交友等信息,诱骗被害人进入传销窝点,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控制,胁迫被害人参与传销活动、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大肆实施传销、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08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凡检举、揭发涉网黑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丽水市黑恶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敦促涉网黑恶犯罪嫌疑人立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是包庇窝藏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毁灭或伪造犯罪证据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要求
1.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可包括受害经过,提供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有效网址、链接、网页截屏、网上交易记录、相关APP名称及安装包、相关社交软件账号、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物证书证等材料。
2.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
3.对举报者、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110报警电话(24小时)、0578-2786942(工作日:8:30—12:00;14:00—17:00)
2.信件举报:丽水市公安局扫黑办(收), 邮政编码:323000
3.邮箱举报:lsgashb@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