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6 15:44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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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公积金管委〔2022〕2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自住住房作用,助力建设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经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5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
二、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20%。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不超过20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0年”。
四、现役军人配偶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双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五、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职工申报、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等综合认定。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包括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住房。
六、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丽水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夫妻双方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间为准)12倍的金额。账户保留金额在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
七、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共有产权人仅限于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与非直系亲属形成共有产权关系的,不得提取。
八、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政策解读链接:http://gjj.dlhsmc.com/art/2022/4/12/art_1229253579_2400777.html